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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在2018年四川省十三运会上,我市运动员顽强拼搏,勇夺26金,21银,31铜,创历史最好成绩。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将于2022年8月在乐山市举行,我市备战省十四运会各项工作正有序进行,为鼓励体育健儿在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上创造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再上新台阶,市教育体育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竞技体育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33号)《四川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体发〔2021〕7号)《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实施办法》(川体发〔2021〕12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我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练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教〔2021〕37号)要求,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结合的广安实际,起草《奖励办法》。
三,征求意见情况
《奖励办法(送审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挂网,没有收到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教体主管部门以及参加省十四运会的项目单位(学校)意见,收到建议共10条,采纳了8条,另有2条没有采纳并已沟通说明;收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8条,采纳6条,未采纳2条并已沟通说明。
四,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送审稿)》包括八章共二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是奖励原则的确定。对参加省运动会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省运会上所做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三章是对参加省十四届运动会运动员,教练组(员)的奖励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延续上届参赛奖励标准:单项分别按每枚金牌4万元,银牌1.5万元,铜牌1万元,第四名0.5万元,第五名0.4万元,第六名0.3万元,第七名0.2万元,第八名0.1万元;集体项目(篮,足,排,曲棍球)全队分别按第一名16万元,第二名8万元,第三名5万元,第四名3万元,第五名2万元,第六名1万元,第七名0.8万元,第八名0.6万元,第九名至十二名0.5万元;对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团体运动员分别按500元,200元标准予以奖励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五章是对参加省十四届运动会为人才输送奖励,其他有功人员,单位奖励,对参加省运会比赛,为我市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承担我市参加省运会项目布局并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颁发贡献奖。责任单位完成金牌数任务,给予一定的奖励;超额完成金牌数任务,按每超1枚金牌奖励2万元。
第六章为奖励程序《奖励办法》的要求,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章为保障措施对参加省运会(专指届运会)并获得相关名次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取得大专以上文凭后,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体育部门考核招聘,解决到体育教学,训练,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八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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